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邢台市巨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邢台市巨鹿县。2011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喜超、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驾驶冀J53250、冀JE916挂号半挂汽车行驶至古冶区京华道化工厂路口由西向北左转时,与由西向北行驶的李江驾驶的冀BCX011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邵某某驾驶的冀BED264号三轮汽车相撞,冀BED264号三轮汽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BZT191号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江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栾某某逃逸,被邵某某追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材料;法医鉴定;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价格鉴证结论书;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过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栾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
审判员 王玉国
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

书记员: 王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