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重汽公司和兴运输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嘉祥县。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6时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临时牌照鲁A52725号大货车沿古冶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范路黑鸭子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的冀BQ7211大货车相撞,致使冀BQ7211大货车又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朱才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才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证人冯某某、石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材料;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检测报告;酒精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告知笔录;临时车牌号;证明;电话详单;加油站录像光盘;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材料及户口底页、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
审判员 王玉国
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
书记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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