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古冶外环线南外环去新井路中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潘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受伤,车辆受损,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潘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潘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范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范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人牟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材料;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户口底页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金刚
审判员 郝明红
人民陪审员 张萍
书记员: 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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