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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2012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玉红
审判员:张铁军
审判员:王小雨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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