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永年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永年县看守所。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军良
代理审判员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书记员: 王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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