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农民。2011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邑县看守所羁押,2011年7月4日被故城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在“清网行动”中由其妻子规劝后到临邑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晓霞
书记员: 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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