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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候审。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霞

书记员:董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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