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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定深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深泽县定深线移动留村P021号电杆处,与步行的邸立洲相撞,致邸立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书证;证人刘某乙、史某甲、郭某、史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康晓燕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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