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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韩XX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杜杨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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