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高xx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81年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捕前住安次区水务局家属楼。2011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高xx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高xx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鸣
审判员:刘志明
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高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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