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周建军(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
赵鹏(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军、赵鹏,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周建军、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杜杨
审判员:李凤侠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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