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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陈XX

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捕前住永清县刘街乡刘靳各庄村。2012年7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2012)永检刑诉字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贺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逃逸,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逃逸,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洪书琴
审判员:武凡琪
审判员:李沫蒽

书记员:陈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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