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性别:××,××族,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王淀庄村人,住,农民。2014年1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照为冀R×××××号轿车在文安县左各庄镇东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门口处将叶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李某乙驾驶的轿车相撞,后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文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公(文)鉴(法)字(2014)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双来
审判员:吴小桥
审判员:经巍
书记员:王瑞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