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吕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鲁M×××××(鲁M×××××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628公里+336米时,与赵某驾驶的冀B×××××(冀B×××××)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驾驶人吕某受伤及其车乘车人周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赵某、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夏丽萍
书记员: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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