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河北省涿州市人,住。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9)第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圣岳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荣乌高速公路第二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00公里+928米处,因倒车轧上后方施工人员卢某2,造成卢某2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调查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卢某1的证言,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长华
书记员: 孙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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