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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沧县。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纪某甲受伤,李某乙、纪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因死亡的均是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且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纪某甲受伤,李某乙、纪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因死亡的均是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且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金凤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孙全文

书记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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