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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群众。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审判长:李学文
审判员:蒋世彬
审判员:孙树宝

书记员: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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