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张XX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X镇XX村。2012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
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唐X进行庭审记录,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无证驾驶冀GPA121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镇XXX村西路段时,碰撞行人邢XX,致邢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XX对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在从XX镇回XX村路过白XX村时,因前面有车挡路,其放慢速度,当看到被害人时,喊叫被害人,被害人又聋又哑没听到,被害人就撞到了车的后角上。无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谷生琴
审判员:侯瑞忠
审判员:甄玉成
书记员: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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