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步某
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周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步某,农民。
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农民。
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4)38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步某、周某分别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某及其辩护人贾云锋、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步某驾驶冀D×××××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41省道207KM+900M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时,与由南向北张军驾驶的蒙H×××××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张军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离现场。
经怀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步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二条 二款、第四十三条 二款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步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却冒充肇事车辆司机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步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本应严惩,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步某能够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步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却冒充肇事车辆司机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步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本应严惩,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步某能够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步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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