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樊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于2013年10月22日17时40分许,驾驶冀G×××××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145KM处,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和被害人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樊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樊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闫忠诚
书记员: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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