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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杨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司机。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驾驶鲁V×××××/鲁G×××××解放牌半挂货车,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0KM+600M处,在左转弯进入鑫龙加油站时,与驾驶嘉陵70摩托的被害人牛某发生碰撞,造成牛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款二项之规定,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审判长:陈建华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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