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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郝某
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居民。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驾驶京P×××××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241省道252KM路段时,将由东向西过公路孙庄子村民孙喜红撞倒,造成孙喜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郝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二款、第七十条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郝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以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以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李玉孝
审判员:赵富周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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