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段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农民,:怀来县小南辛堡镇段庄村33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段某驾驶冀G×××××号白色现代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怀来县小南辛堡镇长城宾馆处,与行人杨光利发生碰撞,造成杨光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高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驾驶人段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魏鑫
书记员:王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