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肖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
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至110国道112KM+600M处(怀来县狼山乡铁道桥东路段),与前方同向于顺兴驾驶的冀G×××××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左侧相撞,造成于顺兴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研究认定:被告人肖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肖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侯瑞娟

书记员:徐海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