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津A×××××/津C×××××红色解放牌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0国道134km+800m处,将公路北侧的行人赵占均撞倒,后王某驾车逃逸,造成赵占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研究认定:王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已撞倒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已撞倒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审判长:张慧媛
审判员:李玉孝
审判员:赵富周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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