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捕前住河北省怀来县某镇。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雪婧、代理检察员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驾照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未年检的鲁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怀来县北辛堡高速口连接线方家冲路段,追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尚某乙驾驶的冀G×××××/冀G×××××挂号半挂车尾部,后又失控与由北向南朱某驾驶的晋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D×××××轿车乘车人薛某、吴某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审判长:魏鑫
审判员:李玉孝
审判员:赵富周
书记员:张广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