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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欧曼牌冀G×××××/冀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至110国道130KM路段(沙城良田屯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张薇撞倒,造成张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被告人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从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电话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且在事故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本案民事部分已在本院交通事故合议庭受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侯瑞娟

书记员:徐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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