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2012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莹莹、代理检察员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无证驾驶套牌为冀G×××××号(原车牌号为鲁D×××××号)白色起亚小型轿车(该车已报废),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城县龙关镇梁家窑路口国道112线506公里3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由高某乙驾驶的福田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高某乙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赤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倪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本案的民事部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高某乙的亲属与被告人倪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兑现,被害人高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倪某谅解。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赤城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后,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道路走向为由西向东,现场一人死亡,事故现场有两辆肇事车辆,分别为冀G×××××号千里马轿车和福田牌电动三轮车,肇事车辆驾驶人倪某在事故现场,并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
3、赤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鲁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损坏,前杠由撞击并向后弯曲并伴有红漆,前机盖有撞击痕迹并向后弯曲并伴有红漆,左前大灯损坏,是与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撞击形成。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尾部有撞击痕迹向前凹回并伴有白色漆片,右后轮变形,是与鲁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撞击形成。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倪某无驾驶资格。鲁D×××××号白色起亚轿车于2012年10月8日强制报废。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倪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说明证实对高某乙的尸体尸表检验情况。
7、赤城县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高某乙于2016年1月30日19时12分到赤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查无生命特征,确定死亡。
8、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高某乙于2016年1月30日在国道112线506公里3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前其父亲骑福田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从龙关回西水泉,其对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没有异议,只同意对父亲的尸体做尸表检验。
9、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30日其驾驶冀G×××××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国道112线506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冀G×××××号是套牌,车辆已报废,其也没有驾驶证。事发前其从龙关回近北庄家中,车上就其自己。其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梁家窑路口时,迎面驶来一辆车,灯光挺亮的,晃的其什么也看不到,等这辆车过去其才看到前面有一辆三轮车,这时三轮车距离其已经很近了,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与这辆三轮车追尾相撞了。事故发生后,其赶紧下车查看伤者情况,看人快不行了,其就赶紧打110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其和三路车是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相撞的,其驾驶的车车头与三轮车的尾部车斗相撞的。其对三轮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无异议。
10、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1)宣区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月13日,倪某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1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30日18时25分,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到倪某报案,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倪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
12、调解协议、交款条、领款条、谅解书、撤诉申请证实,被害人高某乙的亲属与被告人倪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兑现,被害人高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倪某谅解,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倪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张小飞

书记员:侯素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