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万某
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北京市土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经赤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淑萍、代理检察员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驾驶京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5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城县雕鹗镇孙庄子村时,与公路左侧的水泥挡墙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万某受伤,乘坐人芮某乙、李某死亡。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万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无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侯素云
书记员:张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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