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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常某某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常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常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林华
审判员:姚继祥
审判员:李颖

书记员:李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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