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越野车顺本市建设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安家园小区路段时,追撞到骑自行车的姜某,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逃逸。2019年1月21日,王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投案自首。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越野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安家园小区路段时,追撞到骑自行车的姜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县,案发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逃逸。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驾驶×××号越野车顺建设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怡安家园小区路段时与骑自行车被害人姜某发生碰撞,致姜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某无责任。被害人姜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7日,王某给其打电话说开车撞人了,让其到建设大街碧海云天小区附近,其到事故现场后,看到一辆救护车离开了,王某岳父的越野车停在建设大街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汽车前边有一辆被撞的自行车,王某让其顶替一下司机,警察到后,其就按照王某的交待对警察说了。其在随警察去医院看伤者时感觉事态比较严重,就如实坦白了其知道的事情经过。
(3)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7日晚,其二人与王某在秦皇东大街八中附近一起吃饭、喝酒,23时许,王某开车去和平大街一个超市买槟郎,在由东向西行驶到一个叫313羊庄的饭店门口时与一辆自行车相撞,王某下车查看情况,并说赶紧报警,其二人报了120,王某用他的手机报警,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王某让其二人到医院查看伤者情况去了。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佐证了上述事实。
(5)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2019年1月18日00时02分许,交警接匿名电话(181XX****XX)报警称在怡安家园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投案。
(7)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共赔偿姜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姜某的儿子姜某民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李颖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书记员: 董雪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