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8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春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交叉路口,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将骑电动自行车顺东港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沙河寨村416号)撞倒,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骨盆骨折、左小腿毁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春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春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人民币共计43.5万元,被告人春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春某用150XXXX****的手机号码报警称发生事故,请求出警,并在现场等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春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春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交叉路口,向东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被告人春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春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2588mg100ml;李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71mg100ml。
(2)被告人春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重型货车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二环路交叉口,向东右转弯行驶了6米左右时,听到其车右侧“咣”的一声,随后感觉其车右侧车轮轧什么东西了,其赶紧踩刹车停车,其下车看见其车后面地上躺着一个看上去岁数挺大的男子,他西侧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时男子的双手还在动,其回车取手机拨打120、122电话报警,现场未移动。
(3)被告人春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春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2018年6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春某用手机150XXXX****打电话报警称在东港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警后,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春某抓获。
(5)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春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春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春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春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春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
人民陪审员 绳刚
书记员: 董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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