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高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号宝马MINI小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燕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军宾馆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1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燕山大街,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风里8-2-3号)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在发现被害人李某1死亡后,被告人马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人民币共计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2017年11月26日,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12指挥中心接到马某报警自首,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被害人李某1死亡,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无责任。
(2)指认现场证实,被告人马某指认燕山大街海军宾馆路段系案发现场,并告知民警事故发生后,其在事故地步行离开现场,将肇事车辆遗弃在事发现场。
(3)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马某驾驶四川牌照的宝马MINI轿车带着其与常某开到海军宾馆的人行横道时,有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从北向南顺人行横道横过燕山大街,马某所驾车辆与这台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其与马某下车,马某用他手机(152XXXX****)拨打的120和122电话报的警,然后查看伤者,伤者没有反应。其在一旁站着等120,后马某朋友李某2开车到了现场,其就把马某车里的衣物和马某的包放到李某2车里,这时其发现马某不在现场了。122民警到现场后,其步行到燕山市场找马某,一直找到第二天4、5点钟。发生事故时,马某的车辆在最左侧挨着中央隔离护栏的机动车道上,马某所驾车辆的车头和对方左侧相撞。
(4)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马某开车送其回家,马某媳妇坐副驾驶由于其喝多了,也不知道车具体开到哪了,就听见咣的一声响,其就起来发现马某和他媳妇都不在车上了,其就下车发现一个人躺在马路边出车祸了,其就给其媳妇韩冬打电话让她来接其,后来其媳妇坐李某2的车到现场后,其和她一起打车走的。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6日晚0时左右,其接到马某打来的电话说他开车撞人了,其就让他自首报警,后来其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5日晚22时多,常某给在其车上的韩冬打电话说他所乘坐的马某驾驶的车在燕山大街秦新巴塞罗那那的肯德基附近出事了,其开车过去,看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马某驾驶的宝马MINI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护栏边停着,没看见马某,马某媳妇让其打开后备箱,她从宝马车上拿下一个箱子放在其车的后备箱里,然后其就打电话找马某,警察来了之后,其把车开到路边的一个胡同里。
(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日,其将其儿子名下的×××号绿色宝马MINI汽车从四川开到秦皇岛市。2017年10月5日,其将车开到海港区煤港里小区马某家楼下,将车及车钥匙交给马某妻子张英巧。2017年11月26日凌晨,其儿子打电话告诉其这辆宝马车在秦皇岛市发生交通事故了。之后马某的妻子也打电话告诉其,她儿子马某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但马某已经联系不上了。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李某1是秦皇岛市常住户口,住在新风里8-2-3,2017年11月26日8时30分左右,其从120急救中心得知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9)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1月25日22点多,其驾驶×××号汽车拉着其媳妇葛某和常某,由东向西行驶到燕山大街海军宾馆路段时,撞上了一台由北向南从燕山市场出来的电动自行车,其与葛某下车,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之后其去看伤者,没有任何反应,旁边围观的人说伤者可能死了,其就步行到燕山大街北侧人行横道东离事故现场100多米的一颗大树下,给其母亲和父亲打电话说其开车撞人了,人可能死了。后来其步行到交建里小区,在一个楼道内坐着,天亮后,其给其父亲打电话让他接其去自首。2017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其用其父亲的电话打的122报的警。其车的右前部与电动车相撞,在警察来时,其已经离开现场了。
(10)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2017年11月25日23时04分,马某电话(152XX****XX)报警称在燕山大街海军宾馆路段发生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请求出警。2017年11月27日,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了其犯罪事实。2018年1月19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对马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12)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在拨打报警电话后弃车逃逸,但在2017年11月26日上午,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于永胜
人民陪审员 绳刚
书记员: 董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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