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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高庄路段,遇被害人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两车相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被害人付某被撞倒在对向车道内,后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号轻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被害人付某当场死亡。2017年6月30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2016)第01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付某的近亲属人民币共计27万元(总计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付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用139XXXX****的手机号码报警称发生事故,请求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肇事驾驶员王某某、赵某某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付某发生碰撞,付某被撞倒在对向车道内,被赵某某由东向西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碾压,致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害人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道路未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高庄路段时,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其向左躲避,结果还是撞上了,其驾驶的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其从车上下来跑到路边,看见有一个人倒在对向车道内,当时对向车道内有两个小轿车,经过倒地受伤的人时,绕过去了,这时伤者正准备站起来时,有一辆厢式货车由东向西开过来,厢式货车还是从倒地的人身上碾压过去了,然后小货车靠北侧路边停车,之后,其打120、122电话,救护车来后,说人已经死亡,随后警察到了,将其带到四大队。发生事故一分钟左右,其从车内出来,当时这个人胳膊还能动,有要起来的意思。大约半分钟,其看见货车碾压伤者,货车的左前轮先碾压伤者头部,之后左后轮又从伤者身上碾压过去了。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31日17时50分许,其驾驶×××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北二环大高庄路段时,感觉轧到地上的什么东西后,靠边停车,发现后边有一个人照其车牌子,其问他干什么,他说其撞人了,然后其看到路中间躺着一个人,头部流了好多血。其报完保险后,问对方报警了没有,他说报了,其也打了122。
(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2017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用其手机139XXXX****打电话报警称在102国道大高庄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小型轿车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查获。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取得了付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人民陪审员 李颖

书记员: 董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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