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被逮捕。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土台子路段,遇被害人孙某1驾驶电动自行车顺北环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1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孙某1经秦皇岛市军工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6日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涉案车辆的投保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医药费、死亡补贴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7月26日15时15分许,其驾驶×××号出租车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土台子路段,其在紧贴中间双黄线那条车道行驶,当时其车右侧车道前方有一辆厢货,距离其车的前方两三米远,突然从那辆货车的前面出来一辆电动车,其急忙向左打方向,踩刹车的同时就和那辆电动车撞上了,然后其停车下车看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了,之后在现场报的警。
(2)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6日15时10分许,其父亲孙某1骑电动车从五金商店到北环路南侧西玻里,其听说其父亲被撞了,然后其跑去土台子现场看到其父亲躺在北环路北侧紧贴中间护栏那条机动车道内,机动车也在路的中间偏南车头向西。
(3)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号大众牌小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4KM/H。
(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1承担次要责任。
(6)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佐证了上述事实。
(7)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调解协议书、2018年3月20日的赔偿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医药费、死亡补贴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秋菊
人民陪审员 张楠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书记员: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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