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司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号重型普通货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由南向北左行驶至小张庄路段,将车停放在路边后,车辆溜车将路边路灯杆撞倒,路灯杆倒地过程中将路边停放的三轮车砸倒,造成三轮车上人员王某、刘某受伤;三轮车砸到前方站立的步行人齐某,造成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齐某、秦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齐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号重型普通货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张庄路段,将车停放在路边后,车辆溜车将路边路灯杆撞倒,路灯杆倒地过程中将路边停放的三轮车砸倒,造成三轮车上人员王某、刘某受伤;三轮车砸到前方站立的步行人齐某,造成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小张庄一段5号)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齐某、秦某(路灯杆管理处工作人员)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的亲属在保险赔偿之外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人民币共计4万元,被告人薛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用139XXXX****的手机号码报警称发生事故,请求出警,并在现场等候,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号重型普通货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秦皇岛市××区段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证人齐某、刘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薛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路灯杆损毁。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0月1日8点10分左右,其驾驶×××号重型普通货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车买早点后,车辆在事发地点发生溜车致路灯杆倒下,砸到了三轮车和三轮车前的步行人,其下车后就拨打了120和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
(4)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2018年10月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用手机139XXXX****打电话报警称在××路段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电动三轮车、一位行人相撞的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
(6)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在保险赔偿外已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薛某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李颖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书记员: 董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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