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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身份证号码为:1303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黎县XX镇XX村。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绍常犯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认罪,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红梅

书记员: 何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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