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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身份证号码为1303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黎县XX镇XX村。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被告人夏某某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予以认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陈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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