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本科文化,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县,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刑诉(201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奉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管云洁
书记员:刘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