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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秦皇岛恒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2018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8〕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系秦皇岛恒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司机,该公司与被害人何某1之子何某2于2018年7月27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维法律事务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何某2于同日自愿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2、刘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登记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经解决完毕,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何某1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孟媛

书记员: 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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