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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系李素芬丈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越(系李素芬之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艳(系李素芬之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三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贵,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学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政里7栋3单元3号,1992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潇颖,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兴,该公司员工。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学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与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已经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撤回对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经
审判员 李孟媛
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书记员: 肖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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