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秦皇岛市。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蔡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获得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
书记员: 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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