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3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址同上。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路艳平,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运生、检察官助理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和及辩护人路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车在京哈连接线山海关吕家沟路段用钢丝绳拖拽发生故障的涂某驾驶的牌号为×××三轮车时,钢丝绳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杨某21无证驾驶的无牌证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杨某2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杨某21负次要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2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十级。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和于2018年1月9日与被害人杨某21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杨某21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和因此次交通违法行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三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回单、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涂某、杨某2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21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杨某2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张洁茹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倪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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