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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现住卢龙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大鹿沟村路段,因对面行驶车辆开大灯刺眼,王某某视线躲避时未注意到车前方有行人,导致与前方行人于凤林相撞,致于凤林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20救护电话并报警。于凤林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18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侦查机关带到交管大队。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事件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姜的久

书记员:孟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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