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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本次交通事故,于2018年5月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七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姜的久

书记员: 肖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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