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辩护人吴大伟,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建新驾驶×××号重型半挂引车、×××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出海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焦丈子村路段,因雨天路滑,刹车后车辆打横驶入逆向车道与赵文华由东向西停放在路上的×××号重型半挂引车、×××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撞。×××号重型半挂引车、×××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将车底下正在检查车辆的驾驶员赵文华碾轧,致赵文华当场死亡。经青龙县交管大队认定,建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文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建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被告人建新的供述、证人陈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建新及其辩护人吴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建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建辉
书记员:陈广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