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出海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王丈子村路段,与前方行人高某相撞,致高某受伤。高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现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及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家属解某1、解某2、解某3、解某4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余经济损失被害人高某家属自愿放弃,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人董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委托书:被害人家属就赔偿及诉讼一切事宜,全权委托解文学办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出海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王丈子村路段,与前方行人高某相撞,致高某受伤。高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现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柴某某。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经传唤到案。又查明,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及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家属解某1、解某2、解某3、解某4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余经济损失被害人高某家属自愿放弃,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人董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2018年3月10日10时2分,于某报警:2018年3月10日10时许,董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出海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王丈子村路段,与前方行人高某相撞,致高某受伤,车辆损坏,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董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1995年3月2日;被害人高某出生于1938年10月11日。3、到案经过:2018年2月20日董某某经传唤到案。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①董某某2018年3月21日供述:2018年3月20日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我驾驶的×××小型轿车,是大约2月前从柴淑利手中借的。我借车时柴某某不知道我没有驾驶证,她也没问过我,我自己拿钥匙开出来的。②董某某2018年4月2日供述:宣布逮捕。③董某某2018年3月10日笔录:2018年3月10日10时左右,我驾驶×××小型轿车从木头凳镇出发往朱丈子镇庙上村家里行驶。由东向西行驶到251省道青龙县双山子镇王杖子村路段,我相对方向一辆摩托车载着一个老太太,那辆摩托车停在了公路的南边,然后那个老太太从车上下来之后,也没往我这面看就往公路北边跑,我就赶紧减速往右边躲,但是没躲过去,就把那个老太太撞上了。我当时4档行驶60迈左右。事故发生后,我没变动过现场,只是忘记拉手刹,车往后溜了一点。发生事故后,我就赶紧下车看伤者,那个骑摩托车的就报了120和110,双山子救护车将伤者拉去了医院,我也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到医院后,因我身上没带钱,我又就家找钱支了,找完钱后我就联系不到老太太了。然后我在家等我父亲,之后就一起来了交管大队。驾驶前我没喝酒,驾驶的车辆没有保险,也没有按规定年检。5、证人于某2018年3月11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0日10时左右,我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高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龙县双山子镇王杖子村路段,我将车停在了公路的右侧边上,高某下车往路东去,我说注意车,然后我就支摩托车,这时高某就已经走到了公路的中心线右侧1米左右,由东向西过来一辆轿车,速度挺快,就把高某给撞上了。我没注意那辆车是否鸣笛,但刹车痕有。发生事故后是我报的警。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肇事车辆。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8、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董某某的血样中未检测出酒精;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和循环中枢衰竭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018年3月10日10时50分勘查人员对双山子镇王丈子村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并拍照固定。10、尸体处理通知书: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尸体已经检验,交管大队通知其家属办理丧葬事宜。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高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截止到2018年3月10日董某某未办理驾驶证。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奇瑞牌小型轿车强制报废期止于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17年9月30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车辆所有人柴某某。14、说明:董某某交通肇事案,不是涉黑恶势力案件。15、逮捕必要性说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提请批准逮捕。1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因本次交通事故,董某某被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2018年3月10日入所执行。17、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黑色奇瑞牌肇事车辆暂存交警大队停车场。18、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及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家属解某1、解某2、解某3、解某4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余经济损失被害人高某家属自愿放弃,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人董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9、委托书:被害人家属就赔偿及诉讼一切事宜,全权委托解某2办理。以上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且能穷尽手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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