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交通肇事,于2017年12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11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缘超市门口处,将车停下后,相对方向王某醉酒驾驶注销的×××号两轮摩托车与其相刮,致王某受伤,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等书证;证人冯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缘超市门口处,将车停下后,相对方向王某醉酒驾驶注销的×××号两轮摩托车与其相刮,致王某受伤,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测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样中未检测出酒精。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事件单证实2017年12月23日10时许,岳某报警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28日吕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1)被告人吕某某2017年12月28日供述我有驾驶证,没有行驶证。我回到家之后看到我车左侧车挡泥瓦坏了,我就知道摩托车刮我车上了,我就和我媳妇说今天在广缘超市遇见一个骑摩托车挺快的,刮咱们车左侧挡泥瓦上了,我媳妇说你投案去吧,我说等几天。在公路北侧发生的事故,我走小秋沟回家是因为我怕有责任,躲着点走。(2)被告人吕某某2018年1月11日供述2017年12月23日11时许,我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广缘超市出来,自西向东沿单行车道逆向行驶,我在路边遇见一个熟人叫大发喊我来着,我就把车停在了南侧路边,我就下车和他说话,不一会儿,相对方向驶来一辆摩托车,车速挺快,我听见哐的一声响,一辆摩托车就摔倒了,我也不知道有没有与我车刮上,我想我车逆向停着呢,我怕有责任,之后我就走了,奔的小秋沟走的南外环,我就回家了。发生事故之后我没有抢救伤者,也没打救护车。我没看见两车的接触位置,就知道我车的左侧挡泥瓦坏了。驾车前没有饮酒。被害人王某陈述我驾驶证、行驶证都丢了。2017年12月23日10时50分左右,我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青龙去八道河,自东向西行驶至广缘超巿门口处,在公路南侧逆向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我车就和停着这辆摩托车刮上了,之后我就摔晕了。驾车前我在家喝了一杯白酒,对酒精检验300mg/100ml没有异议。证人冯某证言2017年12月23日11时左右,我在废品站门口等车的时候,吕某某骑三轮摩托车从西面过来把车停在广缘超市门口喊我,我俩说话的时候,我就听见哐的一声响,当时我也没见具体什么情况,吕某某就赶紧上三轮摩托车走了。跟我说话的时候吕某某从车上下来了。后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别人找我就说我不认识他,我说中,以后就没联系了。证人朱某证言2017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吕某某开三轮车回家跟我说在广缘超市门口车头朝东停着,在对面驶来一辆摩托车撞到他车上,他看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挺严重的。害怕就跑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吕某某驾驶证一个,福田牌蓝色无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回执经鉴定,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依法向二人送达。9、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青龙司鉴[2018]临鉴字第4号)证实王某颅脑损伤伤情危重,已危及生命,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1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冀宏司鉴[2017]HJ鉴字第12-79号)证实×××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与无号牌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1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冀公(秦青)鉴(酒检)字(2017)481号鉴定]证实王某的血样中检测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出海路广缘超巿路口路段,现场及肇事车辆位置情况。13、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王某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裂伤。14、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信息吕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当前状态为正常;王某驾驶证状态正常,王某两轮摩托车状态注销。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16、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除以上证据外,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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