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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金钢,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8]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金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罗金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6时许,被告人罗金钢驾驶严重超载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留抚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小齐饭店路段,遇王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前方同方向左转弯,两车相撞后侧翻损坏,王某当场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金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罗金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罗金钢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被告人罗金钢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金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验车笔录、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金钢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超载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金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姚新平
人民陪审员 贺艳坤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书记员: 呼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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