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会敏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途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途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耿圣
审判员:张永良
审判员:韩基伟
书记员:李巧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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